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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刊载涂成林关于群体性事件的论文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2-01-25 [来源]:广州发展研究院 [浏览次数]:

《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2年第1期刊发我院院长涂成林研究员撰写的论文《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及政府对策研究——以广州市新塘“6.11事件”为例》,这也是涂成林院长继去年在该刊发表关于网络舆情应急处理机制的论文以来又一篇重要论文被该刊选用。该论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内涵

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称谓,在国外并没有对应的概念。对类似于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社会事件,西方社会学一般称为“Collective behavior”,中文译为集群行为、集体行动等。在我国,群体性事件仍是一个形成中的概念,经过了群众闹事、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体突发事件等一系列概念的演化,至今还没有统一规范的用词。

作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概念应满足四个基本条件:第一,非阶层性矛盾引起的社会冲突;第二,至少5人以上参与、有共同行为指向的集聚行为;第三,行为程序上缺乏合法的依据;第四,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四大基本属性,作者把群体性事件界定为:由非阶层性矛盾引发的、不特定多数人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而采取的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集聚行为,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机制及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多发原因分析

(一)有利的结构条件:社会快速转型的特殊时期

有利的结构条件是群体性事件多发的社会背景性因素,特定社会结构为群体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合适的社会环境。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关键阶段,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正发生深刻的变革和调整,出现三大类深层次矛盾:一是社会要素的结构性矛盾;二是社会运行条件的功能性矛盾;三是社会运行机制的失调性矛盾。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问题和挑战会更复杂、更突出,为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提供了必要的社会环境。

(二)结构性紧张出现:弱势群体成为“社会怨恨阶层”

结构性紧张是群体性事件形成的社会结构基础。我国的基尼系数在1996年就达到0.424,超过了世界公认的警戒线,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所能容忍的“红线”。巨大的贫富差距使广大工人、农民因为贫穷被排斥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之外,失地农民、下岗工人、农民工和底层知识分子等成为社会弱势群体。贫富悬殊、权利状况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反差,使他们产生强烈的公正失衡感、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满感。同时,官员的腐败和不作为、司法的不公正、“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的炫富与跋扈等现象,更激起弱势群体是对机会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的不满和怨恨,进而产生反社会的情绪。

(三)共同信念的形成:不信任政府与认为闹大有好处

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官员腐败、司法不公等屡有所闻,群众对政府和法律逐渐形成不信任的一般化信念,由于不相信公共权力机关和司法机构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往往导致采取制度外的非常规手段。正是对政府和法律不信任的情绪普遍存在,致使群体性事件中经常有为数众多的“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同时,“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说法,已经成为民间和底层社会的一般化信念,“闹大有好处”已成为一些人处理利益冲突和纠纷时的基本思维逻辑。

(四)符号性偶发事件出现:九大类社会纠纷成引爆点

偶发的一个或数个触发性事件是直接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经过前面三个阶段的积累,往往到了诱发因素这一阶段,一个牵涉到少数几个人的看似简单的利益纠纷或矛盾冲突,就会将一大批人长期潜伏在心中的不安、怨恨情绪迅速点燃,从当事人的直接诉求扩展到一个群体对社会安全、未来、幸福的更广泛的隐身利益诉求和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

最近某一研究机构发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的征地纠纷、拆迁纠纷、物业纠纷、改制纠纷、医患纠纷、劳资纠纷、污染纠纷、借贷纠纷以及本地人与外地人的纠纷等九类纠纷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并很可能转化成社会风险。

(五)组织动员的展开:草根动员与舆论催化共同作用

群体性紧张、不满、怨恨情绪被偶发性事件引爆后,一旦通过宣传、示范、渲染、暗示等方式对参与者进行组织动员,就会使参与者对某事的态度转化为对某事的具体行动,群体行动也就随即展开。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动员力量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草根行动者(grassroots activists)”,换言之,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动员方式其实是低层次的、非专业化的“草根动员”,而非西方国家的精英动员。二是公众舆论,这在我国目前多发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动员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六)社会控制不力:基础党委政府的体制性迟钝

社会控制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社会控制力是决定群体性事件最终能否爆发的一个安全阀。在前面五个条件都已具备的危机临界点,如果能实施有效的社会控制,也可以及时制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不过,当前我国基层党委、政府对社会舆情和社会矛盾普遍表现出的体制性迟钝是一些本来可以迅速化解的单纯利益纠纷、个体矛盾冲突恶化升级到难以收拾的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体制性迟钝主要是指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体制的缺陷,导致基层党委、政府对民众的利益诉求和社会矛盾冲突普遍表现出反应迟钝、判断失误和处理失当,结果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6.11事件”中政府危机处理评估

广州新塘发生的“6.11群体事件”虽已平息,但各级政府对此次事件的处理方式仍有值得总结的地方。

当天,“城管打死人”、“孕妇流产”一类谣言越传越广,造成极大民愤。增城市警方和政府由于对事件性质和危险评估不足,信源的滞后和缺位等,让谣言有了可乘之机,错失了控制事态的最佳时机。

次日(即11日),虽然增城警方及时向媒体通报了事件,但由于采取“单向传播”的做法,没有像后来采取“现身说法”的手段,使得局势不仅没有得到控制,相反由于前一晚谣言通过广泛传播和“发酵”,造成事件的进一步失控。

“6.11群体事件”中,广州市委、市政府的介入、处理则相对及时,反应尤为迅速,对迅速平息事件起了关键作用。当时,有关孕妇王联梅丈夫唐学才被打死的谣言已开始发散,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粉碎谣言就成为关键环节。当天下午,“@广州公安”再次发布微博澄清谣言,对于厘清坊间传言发挥了明显的作用。

12日上午,广州市政府新闻办主持召开“增城市政府通报情况新闻发布会”,孕妇王联梅的丈夫也现身发布会现场,表示自己和妻子以及她腹中的胎儿都没事。至此,“打死人”等谣言被粉碎,“6.11群体事件”逐渐平息下来。

相比于以往的做法,广州市政府在处理此次危机中,除了一开始错失控制事态发展的第一时机外,其他时段基本能正确评估危机的环境,抓准直接危机的源头是谣言的传播。利用微博来增加事件的透明度,让信息公开透明,使公众有一个了解事件真相的渠道,有效阻止了谣言的进一步扩散。官方敢于直面媒体,通过媒体及时介入,让谣言和不利信息不攻自破,有效地引导了舆论,让事件渐趋平息。这都表明政府在突发危机处理上更加成熟,危机处理能力大大增强。

四、关于正确疏导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政府有关方面在处置“6.11群体事件”中的成败得失的总结,作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树立维权与维稳相结合的科学维稳观,实现从“刚性维稳”到“柔性维稳”的转变;(二)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尤其要加强对村一级“治保队”的管理和约束;(三)建立切实可行的事前危机预警、现场应急处置和事后善后修复机制,提升基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包括要建立一套严密的危机预警防范机制、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社会危机现场应急处置机制、建立一套妥善的群体性事件善后修复机制;(四)高度重视谣言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破坏性,要通过信息公开透明的方式提升政府的管治权威;(五)要重视和发挥民间NGO组织在社会管理、社区管理的中介作用,使其成为社会矛盾的减震器。